“我住在一樓,從來不使用電梯。為什么要用物業費來支付電梯的運行費用?”昨天,市民舒先生致電長沙市司法局的12348維權線,描述了自己與住宅物業公司為此發生的矛盾。12348專線昨日發布特別法律警告:電梯屬于所有業主,業主不得以不履行支付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義務為由使用電梯。
Shu先生在電話中說,他去年4月在一家小區內購買了一套商品房,并與該地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簽署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。本協議規定,SHU應按照每月1.5元每平方米的標準支付物業服務費。同時,本協議規定了物業費用中包括的內容,包括管理費、財產分攤部分的維護成本、社區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營和維護成本、電梯運行費用等。"我停止支付賬單的第一季度。"先生說,盡管房地產公司已經多次支付了物業費用,但他認為"我住在一個牢房里,沒有電梯,但從來沒有用過。"和物業費用包括電梯運行的費用,顯然不合理的支付費用。
律師12348認為,物業公司和舒先生簽署了“物業管理前服務協議”,這是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。要確定一樓業主是否應支付電梯運營和維護費用,首先要考慮的是協議是否已達成一致。由舒先生和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“物業管理服務協議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費包括電梯運營費,并未規定一樓業主可以減少電梯運營和維護費用。因此,在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后,舒先生應支付包括電梯運營和維護費用在內的物業費。
同時,12348專線發出法律警告:物權法第72條規定,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,不得放棄權利,不履行義務。”電梯屬于所有業主,電梯的使用權是社區內所有業主的權利。業主不得以電梯為理由不履行其支付電梯運行和維護費用的義務。”法律顧問12348認為,舒先生應支付包括電梯費用在內的物業管理費。